本报讯(记者 周杨宁 通讯员 徐标华 卢少永 刘水清)6月7日中午,漳州高速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在东山北站口开展日常勤务。13时11分许,一辆轿车缓缓驶来,当驾驶人发现民警在前面开展查酒驾行动,走走停停,犹豫不前。民警发现可疑,通过手势示意,将该车引导至安全检查通道进行检查。
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该车驾驶员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0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当民警询问刘某有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的经历时,他的回答令民警吃惊不小:有,被查处过2次!
经查询,刘某2011年2月4日傍晚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云霄县警方查处,2012年4月19日因酒后驾驶小型货车再次被云霄县警方查处。此次酒驾,是因为刘某心存侥幸。原来,6月6日晚,刘某在东山县和朋友一起喝酒,因之前有被处罚过,于是当晚就在东山休息。第二天,听朋友说正气水可以解酒,刘某就喝了两瓶,然后心安地开车上高速公路,没想到正气水并没有“解酒”,还是被民警“逮”着。民警对刘某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行政拘留10天,并处1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点评:酒后驾驶机动车,方向感、判断力和反应速度下降,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可达33.33米/秒,极易引发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为了自己和他人出行安全,请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