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5 < 上一版 返回首页
第12版:市场

银行卡被盗刷 损失谁来赔?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

随着个人手中的银行卡数量不断增加,相关纠纷也跟着多了起来。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方面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了规范。银行卡被盗刷可向银行索赔的前提条件明确了,有助于进一步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银行卡被盗刷 责任谁来担?

《规定》共十六条,其中有十余条内容涉及银行卡盗刷问题,可见重视程度。《规定》中提到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时,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发卡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或者在开通网络支付业务功能时,未履行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相关网络支付功能义务,或未完全告知某一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足以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使用该功能的内容,致使持卡人没有全面准确理解该功能,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争议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请求不承担因使用该功能而导致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若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同意使用该网络支付功能的,或持卡人对于网络盗刷具有过错的,持卡人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在收单行与发卡行不是同一银行的情形下,因收单行未尽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义务或者因特约商户未尽审核持卡人签名真伪、银行卡真伪等审核义务导致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持卡人请求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对伪卡盗刷交易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相应责任。

所谓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谁主张谁举证 相关证据需保存

虽然《规定》看似倾向持卡人,但想要向银行索赔,持卡人必须证明自己在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中无任何责任。《规定》中提到“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因此持卡人应保存好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关于赔偿金额,《规定》明确因同一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主体主张权利,所获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其因银行卡被盗刷所致损失总额。此外,持卡人依据其对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不承担或者不完全承担责任的事实,请求发卡行及时撤销相应不良征信记录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报记者 闫 锴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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