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1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4版:民生与法

调岗后实际履行1个月≠已经变更劳动合同

调岗违法, 你们得收回! 我们已口头协商过了。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公司以生产需要为由,未与我协商便口头宣布将我从销售岗位调岗到生产岗位,我基于认为只是暂时调岗而没有提出异议。近日,我发觉不对劲,经询问得知属于长期调岗后,当即明确要求返回销售岗位。可公司以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一个月为由拒绝。请问:在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曾经与我协商调岗的情况下,其理由成立吗?

读者:曾晓晓

曾晓晓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就类似劳动合同变更的有效,规定了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二是协商一致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三是默示判断标准是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四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即并非调岗后,只要实际履行了一个月且未提出异议,就意味着双方已经变更了劳动合同,“一个月未提出异议”只是条件之一。结合本案,正因为公司只是单方将你调岗,没有征求过你意见,即根本不存在协商更不用说达成一致,决定了你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从证据角度上看,鉴于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曾经与你协商一致,同样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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