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郑弘楠 吴莹)驾驶车辆的仅有一人,为什么追究两个人的刑事责任?近日,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依法提起公诉,芗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
2020年12月30日凌晨,林某与唐某共同在市区一饭店内饮酒,后唐某在明知林某饮酒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车辆交由林某驾驶。期间唐某曾建议林某叫代驾,但林某坚持由其驾驶,后唐某只好上车并坐在该车副驾驶座上。林某饮酒后驾驶该车一段距离后,在一十字路口等待红绿灯时,因未拉好手刹导致车辆后溜与停在其后的另一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芗城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驾驶人林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5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正是由于本案其中一人系机动车的车主,他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他驾驶,并发生了交通事故,由此构成了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芗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其中:对林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对向林某提供车辆的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提醒:即使没有亲自酒后驾车的行为,但以下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2、行为人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驾驶。
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形,广大车主要引以为戒,切莫因为朋友义气或不舍得花钱叫代驾等原因将车借给饮酒人驾驶,该制止对方时就应当及时制止,这也是利人又利己的行为,否则一失足恐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