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3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4版:民生与法

整形遭遇“惨不忍睹” 受害的你该怎样挣回“面子”?

资料图片 某些 整形 医院

因为整形,不仅没有要来漂亮,反而“惨不忍睹”的现象并非个别。那么,该怎样挣回“面子”呢?

整形医院存在过错

必须赔偿损失

【案例】出于爱美,谢女士在一家整形医院注射了瘦脸针、美白针等,并使用了该院提供的美颜祛痘药物。岂料,谢女士脸部出现大面积红色斑点及疙瘩,甚至越来越严重。原来,整形医院所使用的美白针系假冒伪劣产品,而谢女士恰恰由于被感染所致。就谢女士的赔偿请求,整形医院却以自己并非产品的生产者为由拒绝。

【点评】整形医院必须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整形医院将假冒伪劣产品用于临床,对危害后果疏忽大意,无疑当属过错。而该法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还指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即谢女士有权选择赔偿,而整形医院不得推诿。

整形医院允许“挂靠”

必须代人受过

【案例】刘某在一家整形医院跟班学习并完成学业后,经刘某要求,整形医院同意刘某开设诊所,以整形医院名义对外行医,收入五五分成。2021年3月,刘某利用整形医院提供的药物、器械,给朱女士作隆鼻手术后,因操作不当,导致朱女士面目全非。当朱女士要求医院赔偿时,医院却以刘某“挂靠”经营,与其无关为由拒绝。

【点评】整形医院必须代人受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整形医院同意刘某开设诊所并以整形医院名义对外经营,表明整形医院认可刘某系其工作人员,朱女士自然有理由相信刘某是整形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刘某给朱女士作隆鼻手术中存在方式不当,并确已导致朱女士损害的情况,整形医院自然不能以“挂靠”为由推卸责任。

整形医院举证不能

须担不利后果

【案例】为了修正自己眼部的不足,黄女士在一家整形医院进行了重脸(睑)、眼袋、泪沟回填手术。可数天后便出现溃烂,整形医院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无任何效果,甚至最终导致黄女士脸部“惨不忍睹”。无奈之下,黄女士只好要求整形医院赔偿损失。可整形医院虽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却坚持以出现如此结局,完全源于黄女士未遵医嘱注意卫生、保养不当为由拒绝。

【点评】整形医院难辞其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已经形成整形医院服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整形医院必须就其相应手术没有不当、已经向黄女士作出医嘱、黄女士没有遵守医嘱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举证,自然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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