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漳州市龙文区明独法律服务所因不符合执业条件,依法应当终止。债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龙文区明独法律服务所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责任自负。期满后,我局将报漳州市司法局依法予以注销,同时对2021年4月26日刊登在闽南日报的“关于注销漳州市龙文区明独法律服务所的公告”声明作废。
特此公告。
联系人:小吴
联系电话:0596-2104148
漳州市龙文区司法局
2021年10月13日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7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漳州市龙文区明独法律服务所因不符合执业条件,依法应当终止。债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龙文区明独法律服务所申报债权,逾期不报,责任自负。期满后,我局将报漳州市司法局依法予以注销,同时对2021年4月26日刊登在闽南日报的“关于注销漳州市龙文区明独法律服务所的公告”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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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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