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非法集资与传销都是对社会公众危害极大的犯罪活动。近年来,非法集资与传销活动相互交织、相互融合,欺骗性更强、诱惑力更大,对社会公众的危害也是成倍增加。
一般来说,传销常是非法集资的手段或形式,非法集资又是传销的最终目的。比如非法集资的常用骗术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和利用亲情诱骗等,而这些手法也是传销组织者和经营者采用的手法;再比如传销的组织结构多呈金字塔形,即通过发展下线、下下线来赚取资金,而非法集资也有类似特征,但更多的是层面状。因此为帮助公众辨别非法集资与传销活动,市处非办特梳理以下知识点,提醒公众增强自身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及传销陷阱。
如何界定?
今年5月1日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有哪些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多是以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通过高利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总结了5种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而提到传销,不少人想到的是监禁、洗脑等骇人字眼,其实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目前已出现新型传销手段,并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身份证和手机、集体上大课等,而是以互联网金融、资本运作、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旗号拉人骗钱,通过营造高大上的氛围,用高提成、高回报、高收益为幌子,吸引公众进坑。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提到传销活动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市处非办再次提醒社会公众,应该在生活中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诱惑,努力提高自身和家人识别骗局的能力。万一遭遇非法集资或者传销,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报案。
■本报记者 闫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