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何明发 吴小燕)一男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12月14日,诏安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叶某提起公诉。
叶某在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相关从业资格许可证件的情况下,在一简易活动板房内存放、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因无证经营、运载液化石油气分别于2019年5月被诏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9年6月被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于2020年5月被诏安县城市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3月9日,叶某再次收购液化气空瓶到气站充液化气,欲载到简易活动板房的液化气储存点储存、用于销售,途中被巡查民警当场查获。
检察官提醒:液化气属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运输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并配备持相关资质的押运人员和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