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眼漳州市区街头,轻便的共享电动车几乎随处可见。在遇到临时出行和赶时间上班等场景时,方便省力、节能环保的共享电动车成了不少市民近距离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
那么,骑行共享电动车时是否需要佩戴头盔呢?如果需要,共享电动车上是否也该配备头盔?带着市民关注的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调查。
现象
市区共享电动车
大部分未配备头盔
有关研究显示,颅脑损伤是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的最主要原因。据交管部门统计,在电动车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超过80%。权威部门测试,意外发生时,不戴头盔头部损伤几率是戴头盔的2.5倍,安全头盔可以抵挡85%的头部伤害,可使受伤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以上。在许多事故现场,戴了安全头盔的驾驶者在摔倒之后能爬起来,而不佩戴头盔的往往倒地不起,甚至有生命危险。
显然,无数触目惊心的数据和惨痛的教训已经告诉我们,骑电动车必须戴头盔,共享电动车也应如此。
而记者走访发现,在漳州市内,尚无一家运营商为共享电动车配备安全头盔,也鲜有市民主动佩戴头盔骑行共享电动车。
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对于骑行共享电动车佩戴头盔的看法,大家的态度大同小异。市民张先生表示:“根本不实际,选择骑行共享电动车,本来就具有临时性,谁整天带着个头盔在身上。”
对于给共享电动车配备共享头盔的看法,市民则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冬天倒还好,天气热的话,别人戴过的头盔,我感觉很不卫生。”作为爱干净的小姑娘,陈佳敏对共享头盔的卫生问题表示顾虑。市民李先生也提出了自己的疑惑,“如果配有共享头盔,是不是要多收钱呢?如果很贵的话,我选择不戴头盔。”市民吴女士则告诉记者:“骑电动车本来就应该戴头盔,这是安全考虑。如果漳州共享电动车要配备头盔,我举双手赞成。”
记者也咨询了一家共享电动车运营商,该运营商表示,共享电动车配备头盔一直是个难题,不仅出于管理方面,更是出于安全考虑。“别的城市有配备头盔的,为了防盗,都是用绳索把头盔和车头绑在一起,如果遇到事故,人头跟车头一起栽到地上,绳索还有可能割伤脖子,反而更不安全。”运营商如是说,“我们也希望有更好的技术,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为电动车配备头盔。”
交警部门
佩戴头盔出行
应成为自觉行为
近年来,市区不少路口、商超、小区的电动车停车处随处可看到排列整齐的共享电动车,且品牌多样。家住市区香江新城的林女士告诉记者,家离单位不算远,最多15分钟就能到,共享电动车的花费也和公交差不多,在市区内几乎随处都可扫码取车,方便又快捷,“自从电动车坏了后就一直骑共享电动车,我觉得都不需要买新的电动车了。”
林女士也曾在“漳州交警”的公众号中看见过关于骑电动车时未戴头盔的曝光推文,但在骑共享电动车时,林女士却没有因未戴头盔而被拦停拍照过。这不禁令她心生疑虑,“是不是骑共享电动车可以不戴头盔呢?”
也有不少群众认为,共享电动车小巧轻便,应该属于非机动车,既然是非机动车,就不用戴头盔。
根据新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通行的交通工具,以及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新国标对电动车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分为电动自行车、电摩、电轻摩三种。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车重不得超过55公斤,车速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电机功率不得超过400W,电压不得超过48V,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属于非机动车。
而在公安部交管局推出的“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中,并未表示时速在25公里以下的电动车驾乘时可以不戴安全头盔,而是要求驾乘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者都要佩戴安全头盔。
交警部门也表示,目前虽然对骑行共享电动车尚未有强制戴头盔的要求,只是以纠正、教育为主,督促骑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但是安全考虑,佩戴安全头盔应成为市民的自觉行为。
市政协委员
建议市区共享电动车
配备头盔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被广泛使用,其交通违法频繁出现,带来不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有关专家学者认为,电动车管理中存在的超速等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治,从预防伤害角度出发,如果能正确佩戴好头盔,将会显著降低电动车道路交通伤害死伤率。目前,全国已有多地通过立法对电动车佩戴头盔加以规范,但地方层面的立法还面临合法性困境、法治不统一以及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
从保障我市驾乘人员的安全及便利的角度出发,市政协委员陈菁建议,漳州市区运营的共享电动车平台可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并安全、合理地设置防丢措施,避免骑行时还保持绳线连接,造成发生意外时勒脖的危险,运营商可设置更智慧的防丢失办法单独使用,保证用户的使用安全。可在共享电动车停放点同时设置共享头盔驿站,统一配备符合安全规范的头盔,并进行消毒灭菌。相关部门应协助管理,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或给予电动车行业相关政策措施或一定的鼓励,共同营造文明交通、安全出行的氛围。
陈菁还建议,可发动各方力量共同提供源头安全保障。由交警部门联合摩托车、电动车等相关行业协会,对新出厂摩托车配备安全头盔的情况进行抽查通报。在零售商中推广“买电动车送头盔”模式,发动保险企业开发电动自行车保险业务,推广“买保险送头盔”模式。联合相关部门、企业组织交通安全网络有奖答题送头盔或捐赠头盔活动,还可联合工会等部门,鼓励企、事业单位将安全头盔作为劳动保护用品配发给有需要的职工。在学校、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等场所,推行头盔“租借”“共享”模式,实现学校、劝导站等重点场所“租借”点达60%以上,提高安全头盔使用率和普及率。
■本报记者
肖颖婧 文
严 洁 摄
他山之石>>>
湖南衡阳:
共享电动车
配备安全头盔
为了保证骑乘者的安全,2021年3月29日上午,衡阳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多家共享电动车运营商为全市3000多辆共享电动车配备安全头盔,4月中旬实现头盔配备全覆盖。
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将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恶意损坏或者偷盗共享单车配备的头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绍兴:
不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
共享电动车企业被罚
2021年11月12日,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警大队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未按规定随车提供安全头盔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开具了该市的首张罚单。
前期,上虞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城区共享电动车运行过程中存在安全头盔缺失、破损、老化等情况,互联网租赁企业也未按规定及时提供安全头盔。9月中旬,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对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上虞区域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整改。
11月12日下午,对约谈后仍未整改到位的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绍兴小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督促其进一步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本报记者 肖颖婧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