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立平 通讯员 邹毅娜)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近日,经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和县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不服上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石某某利用自己经营摩托车的身份,在资金已周转不来的情况下,虚构需要资金采购摩托车,以高利息为诱饵,向蔡某某等人借款,用于支付其他借款的利息,债务产生恶性循环,拆东墙补西墙。骗取被害人蔡某某等数十人借款高达2231万余元,小部分用于采购摩托车,大部分用于支付个人欠款利息和本金以及赌资等。在向他人借款时,石某某明知向他人借款所产生的利息已超过每年的纯利润,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实为诈骗。
提醒:现在社会上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大家要提高警惕,不贪图一时之利,更要擦亮眼睛,不轻信一面之词,不要总想走捷径,牢记诱惑即是陷阱。此外,朋友间的借款涉及数额较大的且承诺有高额利息的一定要谨慎。如果发现被骗,务必第一时间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