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周前,公司解除了与我尚有一年到期的劳动合同。我当时虽然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但担心因为未婚先孕被人笑话而没有告知公司。请问:在我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公司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
读者:陈丽丽
陈丽丽读者:
你不能要求公司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也指出:“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即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除女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存在对应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若用人单位与之相违,则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支付二倍赔偿金。而决定用人单位应否支付二倍赔偿金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即如果用人单位明知女职工已经怀孕,且女职工不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却执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女职工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必须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不知道女职工已经怀孕,女职工也没有将怀孕事实告知用人单位,则由于用人单位不存在故意所以无需支付。但如果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必须继续,因为这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知情为前提,而是基于女职工的怀孕事实。结合本案,正因为公司不知道你已经怀孕,你也没有告诉公司你已经怀孕的事实,故你不能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只能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你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味着放弃对应权利。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