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完成某项科研任务后,公司必须给我10万元奖金。我通过加班加点如期完成,乃至交付使用后,公司却以未经内部程序审批为由,没有依约向我兑现奖金。请问:如果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拒不启动内部审批程序,我能否索要奖金?
读者:沈恋恋
沈恋恋读者:
你照样有权索要奖金。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其中的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都应该要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信守诺言。具体在劳动合同方面,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中要诚实、讲信用,不得采取欺诈行为签订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结合本案,公司在劳动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借口“未经内部程序审批”拒不向你发放奖金无疑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基于劳动合同就奖金事宜有着明确约定,且该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公司拒不履约无疑是错误的。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奖金属于工资。而《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即根据这些规定,公司均有义务及时启动内部程序进行审批,以便及时向你支付奖金(工资),即使不启动,至少也应当说明理由,其不能给出合理理由,且客观上损害了你的合法权益,自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