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邹挺毅 通讯员 李静芬)文物是历史的见证,三级以上文物禁止买卖。近日,经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平和县人民法院以倒卖文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从事庭院设计,在浙江省嘉兴市有个人工作室,经常在网上买卖石雕类的庭院摆件。2018年底,胡某某在网上浏览时,看到他人在朋友圈售卖一套四面佛及配套顶盖的老石雕,根据其个人知识认为该石雕是塔建的一部分,有四五百年的历史,后经过讨价还价,胡某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得该石雕套件,并摆放于个人工作室。2021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欲以人民币18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石雕套件出售时,被平和县公安局查获。
经查,本案四面佛石雕套件为平和县文峰镇前埔村曹岩寺所有,坐落于该寺西南方田野中的浮石之上,于2018年下半年被盗。曹岩寺古遗址是平和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确定公布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该四面佛又称有求必应佛,属经幢塔建,是不可移动的。经鉴定,本案四面佛石雕套件系宋雕佛像兽面纹经幢石构建,为三级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订)》(下简称《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即,本案四面佛石雕套件属于禁止买卖的珍贵文物。
《文物保护法》同时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石刻,受国家保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本案四面佛石雕件从其风化的外观、精美的雕刻足以看出具有数百年的历史和艺术价值,不是一般文物就是珍贵文物,是禁止买卖、经营的,被告人胡某某仍然予以私下购买并意图高价出售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因珍贵文物已追回,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平和县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