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魏明东 郑林娜)7月30日,南靖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喝酒消暑而引发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又10日,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6月25日21时,被告人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在行驶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据刘某交代,因为天气炎热,其忙完农活后吃晚饭时,独自一人在家喝了4瓶小易拉罐的啤酒。在家休息一会后感觉人没事,这才抱着侥幸心理驾驶二轮摩托车准备去朋友家坐坐,但没想到刚出门没多远就被逮。
法官提醒:有些群众认为自己酒量好,消化得快,殊不知人的酒量大小实际上取决于人体内乙醇脱氢酶和乙醛脱氢酶的多少。中午饮酒后夜间开车,或者晚上饮酒后次日早上开车,仍有可能构成酒驾或者醉驾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