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8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10版:民生与法

假借加装电梯卷走工程款 虽有合同也属诈骗

编辑同志:

得知我们小区住宅需加装电梯后,江某找到我们“洽谈”,声称其是某知名电梯加装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只需要支付20万元,楼栋便能加装电梯。为获取信任,还出具了公司的资质证书、加装电梯案例等。我们将钱如数交给汪某并签订电梯安装合同后,方知汪某所言及所提交的资料全属伪造,且在赌场将我们所交的20万元挥霍一空后去向不明。请问:汪某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陈彩英等10人

陈彩英等读者:

汪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汪某的行为已与之吻合:一方面,汪某已经实施诈骗行为。汪某谎称其是某知名电梯加装公司的负责人,你们只需要支付20万元,楼栋便能加装电梯,甚至还伪造了资质证书、加装电梯案例等资料,无疑是为了取得你们的信任,骗取你们的钱款。而你们也正是基于此上当受骗,产生错误认识与判断,继而交出钱款。另一方面,汪某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汪某在获取资金之后在赌场将钱款挥霍一空后去向不明,无疑表明其从一开始时便没有考虑过为你们加装电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再一方面,汪某必须受到刑事制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鉴于汪某的涉案金额高达20余万元,已大大超出了追诉起点,自然必须受到刑事制裁。⊙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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