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琳雅 通讯员 颜丽月 洪顺珠)事先共谋实施诈骗,以网购的假金链子抵押骗钱,非法获利3万元。11月16日,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潘某、郭某因犯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8月初,被告人潘某、郭某伙同谢某(另案处理)事先共谋,想要用假的黄金项链骗取被害人林某的抵押款。商量好后,由谢某准备假金链子,郭某帮忙联系林某,称谢某想向林某抵押借款,不明真相的林某同意了交易。8月8日19时许,郭某伙同谢某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旧江东桥附近,将谢某网购的一条假的黄金项链抵押给林某,骗取人民币3万元。后谢某将林某的联系方式删除,林某发现链子是假的后,遂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与谢某共同退赔林某3万元,取得谅解。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潘某、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通过自己的双手努力创造财富,不应当采用违法犯罪手段,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