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即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权益。正确申请强制执行如期“兑现”权益,权利人应避免以下常见错误。
认为申请强制执行无时效限制
【案例】 张某向邻居老王借款做生意,到期后借款人拒不还款,老王便将张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付清原告借款本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张某一拖再拖没有给付。老王认为,反正官司赢了,被告早晚得还钱,就没把此事放在心上。直到三年后,老王才意识到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执行。
【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中,老王通过诉讼及时维护了自己的债权,却在胜诉后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致使钱财得而复失难以追回。老王的教训提醒权利人,判决、裁定生效后,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认为正在申诉的案件法院不会执行
【案例】 李某与某饮品公司因产品质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法院经过终审,判决该公司赔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饮品公司负责人向执行人员提出异议,认为其不服终审判决正在申诉,不应在此时就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拒不履行偿付义务。结果,法院依法冻结该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划拨给了李某。
【点评】 为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申诉并不能影响法院执行的正常进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财产强制措施,或拘传、拘留等人身强制手段。如果原判决确有错误再审后予以改判而又履行完毕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回转,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
认为强执申请人的诉求都该得到满足
【案例】 朱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法院判决肇事方黄某一次性赔偿其各项费用14万元。但执行中因黄某家境困难,仅以肇事车和部分物品抵偿了少量赔偿款。之后,朱某多次找到上级法院并向信访部门反映,责怪当地法院没有对黄某采取拘留措施。
【点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本案被执行人已经竭尽全力赔偿申请人,不存在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上述行为,所以法院不会对其执行拘留等措施。
认为不是被告不能被强制执行
【案例】 赵某经营农资时拖欠某肥业公司货款15万元,法院强制执行其还款11万元后,赵某表示已无偿还能力。后来肥业公司得知秦某曾向赵某借款5万元尚未偿还,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秦某。法院调查确认后通知秦某在15日内将4万元直接偿付给肥业公司,谁料秦某对此置若罔闻。法院最终依法查封拍卖了秦某价值4万元的财产,并对其进行了拘留和罚款。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规定还明确,第三人收到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因此,有关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和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并以给付的凭证抵偿对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司法拘留可以抵偿债务
【案例】 杨某经营养殖场期间,因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两名员工受伤,法院判令其赔偿原告15万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杨某将法院查封的设备、车辆等物品变卖,还扬言说:“不执行判决最多拘留半月,一天抵顶1万,值!”直到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有期徒刑,杨某才流下悔恨的泪水。
【点评】 关于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有的被执行人往往存在两种模糊认识,一是认为司法拘留可以代替执行,拘留后便可“一劳永逸”,不用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二是认为执行中法院最严厉的手段就是拘留,因而“无所畏惧”。事实上,拘留是一种法律制裁措施,目的是教育有关当事人,并不会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拒执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