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今年的漳州“两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体系,巩固提升漳州绿色生态优势”。为此,市生态环境局积极贯彻中央、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不断强化党建引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持续推动改革创新工作落实落地,着力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内化为社会共识,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漳州模式”。
创新做法
01
立足“高”
一盘棋夯实体制机制“四梁八柱”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高度重视党建引领业务工作,着力推动建立完善由市委市政府统筹部署、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抓总、属地推进落实的组织实施架构,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
高站位谋划。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充分发挥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抓总作用,推动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牵头制定对县考核评分细则、年度任务分解表等,推动改革工作纳入漳州市委“七比一看”活动,并通过市委“大督查”与全市中心工作同推进。
高标准实施。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派出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在3个月内办结案件。
高效率推进。出台《漳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的通知》,严格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每月调度和通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工作进展,全面推进工作开展。
02
着眼“效”
统筹推行执法与赔偿“双案并处”
着力提升党建引领效能,推行“双案并处”模式,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同步、同频推进,切实保障案件办理高质高效。
围绕线索“哪里来”,推行“双立案”“双调查”。在行政处罚立案的同时,办案人员当即对是否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初步判定,对需启动赔偿案的,衔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同步办理案件。
围绕裁量“怎么定”,推行“裁量商议”。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办案人员同赔偿义务人进行初步商议,对于主动配合履行赔偿的,可以在自由裁量中给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围绕案件“如何办”,推行“会前磋商”。裁量商议后,由生态环境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在专家库中共同抽取、委托3个以上专家开展损害评估并出具意见后,通过会前磋商确定赔偿金额、履行模式和履行时间,为签订赔偿协议打下坚实基础。
03
突出“新”
因地制宜创新驱动“漳州模式”
始终将党的建设与改革发展深度融合,因地制宜开展工作,创造性打造一系列“漳州模式”。
创新“集约办案”模式。针对我市小微企业多的情况,创新性采取集中评估、集中磋商、集中签约、统一修
复的“集约办案”模式,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案效率、修复效果。
创新“蓝碳修复”模式。持续巩固完善生态损害赔偿金缴入资金专户、就地生态修复、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小流域治理、清理外来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传统修复模式。积极开展蓝碳修复新模式,2022年,联合法院、司法、高校等部门调研拓展红树林保护、贝壳类增殖放养等“蓝碳修复”模式。
创新“立法保障”模式。针对全国立法空白,开展立法调研,收集印制全国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规定汇编,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前期调研报告编撰。
探索“无基准金额”办案模式。针对无法适用成本法评估测算赔偿金额的案件,积极探索案件办理模式,如通过磋商确定按处罚金额10%作为基准赔偿金额等。
04
注重“实”
着力推进打通“最后一公里”
将党的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着力抓规范办案流程、抓专家库建设、抓办案人员能力提升等,打通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以及执法衔接的关键点。
规范案件办理“强流程”。印发《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流程图》,规范案件办理的环节、内容格式。
评估队伍建设“聚人才”。率先在我省建立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评估专家库,吸纳漳州中院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专家库、生态环境领域高工以上技术专家95人。
责任落实推进“严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作为市对县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重要指标,增加设置自主筛查、自行办理案件办结数的考核指标,严标准严要求推进责任落实。
入户资金使用“重监管”。出台《漳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范资金使用,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截至目前,我市有25件案件以缴纳赔偿金的方式结案。
05
聚焦“融”
汇聚共治共建共享的“改革功能”
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夯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任、属地责任、社会责任。
搭建“部门议事厅”。在工作开展中,积极寻求有关部门支持,力促赔偿磋商达成。在自然资源、水利、住建、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等6个行业领域,推广落实“双案并处”制度。
打造“司法衔接模式”。持续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衔接,行政机关办理案件时邀请检察院、法院全程参与,检察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办理。
调动“社会众力量”。广泛征集、收录典型案例两期37篇,供本系统执法人员学习,同时发放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提升群众知晓率,进一步凝聚社会合力,增强公众参与监督实效。
取得成效
0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
取得突破性进展
2021年以来全市各县区案件覆盖率均达100%,指标考核分数连续两年名列全省第一;全市共办理案件212件,办结率100%。2021年以来,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金额共876.94万元,增殖放流170.8万尾鱼苗,播增养殖田螺135.88万粒,治理河道地表水约为8.29万立方米,补植苗木6030棵,复绿2594平方米,森林维护22.1万元。
0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漳州模式
获得全国推广
漳州市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取得显著成效,在2023年度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培训会上,作为福建省代表、唯一一个在会上发言的地市,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加强赔偿执法衔接 落实生态损害修复》为题作典型经验介绍。
0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取得积极社会成效
人民日报、中国环境报、福建日报等多家省级以上媒体对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其中《中国环境》刊登了《东山以替代修复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福建漳浦批量实施生态损害赔偿》《福建漳州突出珊瑚保护的可操作性、有效性、针对性》等5篇文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正逐步成为全社会共识。
◎本组文图由 郑斯楠 市生态环境局 采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