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00后”的年轻人纷纷于毕业前夕开始找工作,由于此时未领取毕业证,其身份仍是在校生,一些用人单位抢先招聘、通过与其签订实习协议一类的用工凭据来规避劳动关系,以此节省成本,侵占青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便青年学生尚未领取毕业证,提前就业至少下面四种情形下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毕业前夕被招聘,
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赵琪系某职业技术学院专科三年级学生,按学院计划应在2022年7月毕业。2022年1月初某公司到该学院招聘时,赵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为2022年1月5日至2023年6月30日,合同还对赵琪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试用期、制度纪律等予以明确约定。2022年12月5日赵琪因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踝骨折,住院30天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赵琪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以赵琪系实习生,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赵琪虽于2022年7月毕业,但公司明知其是2022年毕业生,且公司到该院校招聘时亦知晓赵琪尚未毕业,仍然与赵琪自愿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赵琪的工作岗位、报酬、试用期、加班工资待遇,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可申请仲裁等四项,完全符合劳动合同的全部要件。赵琪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其所受伤害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虽签订实习协议,
未必就是实习关系
【案例】崔健于毕业前的2021年7月23日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公司同意接收崔健到公司实习,实习周期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以拿到毕业证时间为准);公司每月支付基本月报酬1200-1500元,实习期间不得无故中止实习,如确实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公司视情况审批;崔健必须遵守员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2022年8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8月8日崔健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工资,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公司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8月7日期间与崔健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崔健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8662元。最终得到全部支持。
【评析】崔健作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参加工作,虽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但崔健在校学习已经结束,并非以学生身份到公司从事社会实践实习,其所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提供劳动的过程接受公司的各项制度管理,并获取劳动报酬,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公司以双方签署实习协议的约定支付崔健劳动报酬,明显低于应支付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崔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公司依法补付最低工资差额部分的劳动报酬,理由正当,当然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约定“非劳动关系”,
法律未必支持
【案例】刘婷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前的2021年6月,与公司签订的《大学生实习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为“非劳动关系”。其他还约定了刘婷工作岗位为运营专员,工资标准每月3000元,工作时间为:08:25-17:30;上下班在钉钉软件上进行打卡考勤;实习时间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2021年12月15日,公司以刘婷并不适应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为由通知其解除实习关系。刘婷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以刘婷为在校大学生,不是适合的劳动者为由不予受理。经刘婷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元。
【评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虽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该意见仅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刘婷并非上述意见第12条规定的勤工助学。双方签订实习协议虽约定“非劳动关系”,但根据协议条款四项看,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制度管理等内容表明双方之间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程度强,符合劳动合同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双方名为实习协议,实为劳动合同,双方另行签订有保密协议书,上述情形显然不属于普通的实习或者勤工助学。人民法院确认双方系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以实习为由未缴纳社保,法律未必认可
【案例】于飞于2018年9月入学到某工业职业学院,学期3年,毕业时间为2021年8月30日。于飞于2020年7月到某钢铁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双方系实习关系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9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开始为于飞缴纳社会保险费。于飞要求公司补交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社会保险费未果后,于2022年3月22日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为由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虽提出第一年未交社会保险的理由是双方为实习关系,但仲裁委未予以支持;而对于飞的请求均予以支持。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主张于飞系2020年7月29日以实习生身份在公司实习,并于2021年8月30日毕业,之后在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但未提交实习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且现有法律并未排除在校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于飞自2020年7月29日到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劳动管理和发放报酬,双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要件。于飞以公司未为其缴纳入职第一年的社会保险为由辞职,按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