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4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11版:教育周刊

监护人监护不力 孩子犯错要担责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要的监护意识和安全意识是必不可少的,出现事故后监护人也要勇于承担责任,不应该以简单的一句“他还是个孩子”来回应。本期将针对部分未成年人犯错,监护人应当如何负责的情况,进行普法知识宣传。为此,记者采访了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黄新慧。

关键词一 “马路杀手”

案例:小玉是一名初二学生,暑假期间,小玉用妈妈的手机扫码了一辆共享电动车,打算去找好朋友玩耍。驾驶共享电动车期间,小玉不小心撞到了路人,自己也受伤了。路人大声呵斥并索要赔偿,小玉不知所措,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小玉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是违法的。”黄新慧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黄新慧说:“如果路人没有过错,小玉驾驶电动车撞伤路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小玉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路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应当由小玉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此,路人可以请求小玉的父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共享电动车为人们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时也带来了交通安全隐患。现在孩子接触到手机的机会越来越多,未成年人违规驾驶共享电动车导致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监护意识和安全意识,未成年人本身应当树立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纪守法。

关键词二 “肇事逃逸”

案例:小东是一名六岁的孩子,周日跟着妈妈逛商场。排队期间,调皮的小东溜出收银区,在超市出口来回奔跑,不慎与路人相撞。路人大喊哎哟,倒地不起。小东愣在原地,呼叫妈妈。小东妈妈听到后放下购物车,冲向现场,上前询问路人伤势,听到路人说自己骨折了,小东妈妈马上转身牵着小东离开。家长应该带着孩子“肇事逃逸”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逃避可耻还可能违法。”黄新慧解释道,“未成年人在玩耍的过程中,导致他人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未成年人受其年龄、智力等方面的限制,对危险的发生和防范难以有明确的认识,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替代的侵权责任。”本案中,小东的妈妈没有对小东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小东在超市出口来回乱跑撞伤路人,小东妈妈应当承担责任。

此外,黄新慧提醒广大家长,“肇事逃逸”的做法会对小孩起到负面教育作用,让孩子认为做错事可以逃避、可以不用承担责任。“小东妈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让路人及时得到治疗,赔偿相应的医疗等费用。”黄新慧补充道。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既有义务庇佑孩子衣食住行,更有责任教育指导立德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施行一年有余,家事亦国事,育儿有“法”循。黄新慧提醒道,家长们不仅要依法带娃还要科学带娃,要建立理性的成才观,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格健全放在家庭教育的首要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八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中可以运用的方式方法。言传身教树立良好家风;教学相长促进同步发展。和谐融洽的家庭氛围、健康科学的家庭教育,使得孩子从小开朗怀礼,长大后洒脱自在,既知晓人类文明的丰富璀璨,又懂得生命路途的坎坷艰难,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报记者 刘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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