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曼琪)10月30日,漳浦县法院开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王某棠、林某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共同赔偿水产品损失3634元和支付生态修复费用25438元,用于购置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今年5月7日凌晨,王某棠、林某坤明知海洋处于伏季休渔期,仍共谋出海非法捕捞作业。两人从漳浦县六鳌崂砑沙滩出发到达白屿附近海域,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壶进行捕捞作业。当日14时30分许,涉案渔船被漳州海警局漳浦工作站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渔获物150.5千克,网具笼壶1个。经鉴定,涉案渔具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渔具最小网目内径尺寸15毫米,依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关于“定置串联倒须笼壶最小网目尺寸为25毫米”的规定,涉案渔具网目属于禁用渔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