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颖婧 通讯员 黄从余 吕小苏)一男子于凌晨时分骑着自行车在村里游荡,随手拉开停在路边的汽车车门,盗窃车内香烟、现金等财物,先后得手4次,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059元。近日,经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3年9月29日凌晨,长泰人连某骑自行车到枋洋镇江都村溪洲社连某甲家门口,从连某甲停放在家门口的汽车内盗走贵烟(跨越)香烟9包。2023年11月20日凌晨,连某又故技重施,先是骑自行车到枋洋镇石横村林某甲家门口,从林某甲停放在家门口的汽车内盗走现金3300元、七匹狼(软灰)香烟18包。随后,其继续盗窃林某甲隔壁林某乙停放在家门口的汽车,从车内盗走七匹狼(软灰)香烟6包。
紧接着,连某又骑自行车回到枋洋镇江都村连某乙家门口,从连某乙停放在家门口的汽车内盗走七匹狼(软灰)香烟1包。2023年11月21日,连某在其住所地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长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香烟价值759元。
检察官提醒:车主离车前,一定要检查车窗是否关好,车门是否锁好。车内不要放置贵重物品,无论是临时停车还是长时间停车,都要把车内的现金、皮包、手机等贵重物品带离,以免犯罪分子见“财”起意。必要时,可在车内安装防盗报警装置。若发现被盗,请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