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许文彬 通讯员 蓝雅贞)“感谢法官耐心调解,帮我卸下包袱,终于吃得下饭、睡得着觉了!”近日,年逾七旬的陈某将一面印有“专业敬业不负重托 公理在上正义不朽”的锦旗送到了漳浦法院赤湖法庭,感谢法院为群众纾困解难,化解矛盾。
陈某与邻居林某本是同族宗亲,关系和睦。今年2月,陈某因怀疑自家一块木板被林某错拿,双方发生争执。林某被质疑后心生不服,多次理论,矛盾逐渐升级为激烈口角乃至人身攻击。事后,陈某不堪流言困扰,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受理此案的法官当即意识到,纠纷虽小,根源却在“面子之争”,直接判决可能激化矛盾。为从源头化解,法官深入村中走访调查,并依托“元光驿站”解纷平台,由特邀调解员先行介入疏导情绪。随后,承办法官制定了“法治教育+乡情修复”调解方案。
调解过程中,特邀调解员利用熟悉村情的优势,援引“六尺巷”等典故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承办法官则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真实案例,释明辱骂行为的法律后果。5月21日,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元光驿站”解纷团队巧妙地融情、理、法于一体,经3个多小时悉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林某当庭出具悔过保证书,承诺公开致歉;陈某则主动放弃经济赔偿诉求。法庭当场制作并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据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以暴力或语言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捏造或散布虚假事实,造成他人对受害人的负面评价,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损失。本案当事人林某法律意识淡薄,侵害他人名誉,最终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