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一包食品,翻来覆去找不到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好不容易找到了,字迹却又小又模糊,不少细心的消费者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今后,这样的情况或将改变。
日前,《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有关部门根据2019年第一次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将持续至8月26日。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里亮点颇多,一起来了解下,未来食品包装上可能会出现的新变化吧。
亮点一:
保质期文字高度不小于3毫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只是针对食品名称的醒目标识提出要求,而《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也应当显著标识,可以印制在白底色的包装面上;采用激光蚀刻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的,文字应当清楚。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也被提出要求,不得小于3毫米。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注形式也进行了规范,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月、日之间可以用空格、斜线、连字符等符号分隔;年、月、日之间不用分隔符号且月、日不足2位数字的,应当在数字前加0。
此外,保质期短的食品保质时间或将更精准。《征求意见稿》提出,食品保质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应当标注到小时,并采用24小时制标注;对于同一包装内有多个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应当标注外包装完成的日期,保质期应当标注单个食品最早到保质期的日期;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亮点二:
新增加碘盐和复原乳标识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食品名称、配料名称等方面的标示要求更加严格。
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原料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可以使用1种或者2种主原料的名称命名;第十七条明确,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注其具体名称,标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等功能类别名称的,还应当在其后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这比现行有效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更加严谨。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加碘盐、复原乳的标识要求。第二十七条规定,食用盐加碘的,应当在食品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加碘”字样并标明碘含量;食用盐未加碘的,应当标注“未加碘”;第二十八条拟规定,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应当醒目,其字号应当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
亮点三:
“零添加”“非转基因”被禁止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食品标识中不得标注的内容。第三十二条提出,不得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不得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进行强调;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不得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不得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
除了明令禁止之外,《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同时,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识上标注低油、低盐、低糖或者无糖的提示语。
亮点四:
团体标准有望“转正”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生产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产品标准编号是指生产食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食品国家标准、食品行业标准、食品地方标准、食品团体标准或者食品企业标准的代号、顺序号及发布年份号。
自2018年的标准化法明确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以来,有关团体标准能否作为食品的执行标准标识出现在食品标签上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此次《征求意见稿》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团体标准可以作为食品的执行标准,该条款一旦发布实施,对我国团体标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亮点五:
特殊食品和进口食品标识有新要求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对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识要求,这在现行版本和上一版征求意见稿中都是没有的。
第三十九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规格)、产品类别、注册号、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提醒。
第十一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标注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应当直接粘贴、印刷或者标注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外文标识上再次加贴中文标识。
■本报记者 陈铃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