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时常发生,比如,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劳动者被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失,那么在这些情况下,被侵权人能否要求赔偿呢?又应当向谁索赔呢?
员工因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
应赔偿吗?
案例:欧某在看管车床时因违章操作导致丝杠顶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3万元,同时造成自己的右手受伤。公司对欧某的工伤性质没有疑义,但要求其承担因违章操作而给公司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1万元,从工资中逐月扣除。那么,公司要求欧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
说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该规定和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单位向员工主张赔偿,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经济损失由员工承担的约定,或者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方面规定,且员工知悉;二是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行为;三是单位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四是员工有过错。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受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这里的“过错”一般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包括一般失职行为。另外,应否要求员工赔偿以及赔偿比例,还要考虑岗位危险程度、设施设备、监管力度、员工的过错程度及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本案中,欧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应属具有重大过失。如果公司又有证据证明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那么其要求欧某赔偿1万元损失并无不当。
劳动者履职造成他人损害
单位赔偿后可追偿吗?
案例:郑某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外出开展业务时都是从公司申请车辆。一天,郑某驾驶公司车辆外出联系业务,途中因超速且疏于观察等,将行人冯某撞成重伤,交警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只理赔了冯某的大部分损失,某公司赔偿了剩余的6万元损失。那么,公司可以向郑某追偿这笔损失吗?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对劳动者享有追索权。该规定对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强化了劳动者在工作中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因此,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更加谨慎、用心,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不能肆意妄为,否则最终应由自己买单。本案中,郑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给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应当属于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公司有权向郑某追偿这笔损失。至于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在劳资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职业风险、员工过错程度、单位的管理疏漏、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派遣员工因工侵权
派遣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徐某是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一天,徐某在卸货时疏忽大意导致物品滑落砸中附近的轿车。两家公司关于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快递公司辩称,徐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徐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两家公司为此争执不休,这让受损的车主不知所措。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本案中,如果快递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劳务派遣公司具有过错,比如派遣工徐某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等,那么就应由两家公司承担按份责任,否则,就应由快递公司独自负责赔偿车主的损失。
从事劳务受到损害
侵权人无力赔偿时怎么办?
案例:晓茵是一名保姆,通过朋友介绍在蔡某家干活,包括料理家务和买菜做饭等。一天,晓茵外出买菜,在返回途中被章某骑自行车撞倒受伤,晓茵不负任何责任,此次车祸导致晓茵受到的损失达5万元,而侵权人章某是位在校大学生,根本无赔偿能力。那么,晓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赔偿吗?
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表明:雇员在提供劳务中遭遇第三人侵权,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则依据公平原则,由雇主给予补偿。本案中,由于侵权人章某无赔偿能力,所以晓茵可以要求蔡某给予补偿。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