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8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4版:民生与法

新裤一穿就过敏 经调解退货退款

本报讯(郑爱国)家住龙海区榜山镇的方女士穿新裤致接融性过敏,找经营者协商退货未果向龙海12315投诉台投诉。4月26日,在执法人员的依法调解下,方女士得以退货退款。

4月20日,方女士向石码镇某女装服装店购买一条“束腹女裤”,价款79元。4月21日,方女士将该裤用清水洗涤晾干后,于当晚穿上。第二天早上,她发现穿着新裤的部位皮肤过敏,经医生检查诊断为接融性过敏。方女士将过敏实况拍成短视频和照片发给经营者,并询问过敏的原因,经营者只回复“会过敏”,就不作任何解释和答复,并拒听电话。

龙海区12315投诉台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经调查,消费者所诉情况属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的规定,经营者有责任有义务在交易前告知消费者“束腹女裤”会引起过敏以及防护措施。经营者在销售该商品时未告知消费者,侵犯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引起消费者在不知该产品会致过敏的情况使用而引起了过敏,责任在于经营者,经营者理应给消费者道歉和退货。

4月26日,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组织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调解。经协商,经营者向方女士表示歉意;致过敏的“束腹女裤”退货、退款。

闽南日报数字报网址:www.zzxww.com 漳州新闻网网址:www.zznews.cn

广告热线:0596—2598333 订报及投诉:0596-2594000

闽南日报社技术部制作、维护 闽ICP备05032301号-2 闽南日报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