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4 < 上一版 返回首页
第08版:专题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

三举措提升全市户外 广告和招牌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为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安全责任,《办法》对设置人、城市管理部门、所在地政府在安全方面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设置人是安全责任人。《办法》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设置人的安全责任内容,如第十九条明确了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理责任人;第二十条规定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每满一年的次月向作出许可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由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设置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隐患的排除义务。

其次,是政府的督促职责。《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督促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安全检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并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作为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将通过三大举措,全力贯彻实施好《办法》,提升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水平:一是在全市开展形式多样的法规宣传活动,提升群众对《办法》的知晓率;二是采取堵疏结合的治理模式,加大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积极探索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新途径,实现管理水平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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