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4 < 上一版 返回首页
第08版:专题

优化管理体制 深化“放管服”

四大亮点抢先看

户外广告,是城市颜值的展现,也是城市文化符号的重要标识。近年来,漳州市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为契机,结合市容环境提升行动,城市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在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方面的工作还存在着布局不合理、设置不规范、监管较薄弱、安全隐患较大等问题。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城市活力,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应运而生。

日前,《漳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获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进行制定,在内容上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科学合理设定法律责任,进一步优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体制,并积极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业务办理,是一部符合我市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

立法宗旨突出

《办法》以解决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主线,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制度规范,加强监督管理,严明禁止事项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规划与设置

《办法》明确了专项规划的编制部门、程序、内容,力求突出漳州特色,体现闽南文化;明确户外广告禁止设置情形、以电子设备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要求等相关具体规定;明确了招牌设置应当符合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加强规范与维护

《办法》顺应国务院简政放权改革要求,除上位法明确规定的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申请行政许可外,其他情形均实行备案管理制。同时,《办法》明确规定设置人的维护和管理责任,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巡查、举报投诉、信息公开等机制,增强监管实效。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为兼顾服务与管理效果和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形成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良性秩序,《办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轻重不同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逾期未清理、拆除和未改正的情节,才处以罚款,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本报记者 蔡柳楠

通 讯 员 章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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