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店招牌的设置不再需要经过复杂的审批程序,只需要在竣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区城管局备案即可,这一点帮助我们店家节省了办事时间、缩短了办事周期,为经营提供了极大便利。
特别是当前电子形式户外广告的广泛应用,造成实际生活中出现光污染、噪音污染等现象,例如经常有店家一大早拿着高音喇叭招揽客人,周边居民和经营者深受其扰。这次出台的《办法》,对电子户外广告进行了规范,明确提出“以电子设备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不得超过国家标准亮度限值或者噪音分贝限值”,相信今后这种扰民行为一定能得到有力遏制。
☉本报记者 蔡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