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8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9版:社会新闻

禁渔期禁渔区 使用禁用渔具捕捞

两人被判刑

本报讯(陈泽麒 林惠娟)明知是禁渔期,受利益驱使非法捕捞。6月3日上午,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以被告人汤某河、陈某鑫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渔网及违法所得。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汤某河雇佣被告人陈某鑫当船长,驾驶钢制渔船到闽粤交界处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的网具进行捕捞作业,后于同年7月24日返回东山县宫前港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共计捕获渔获物1300.73千克、价值4825元。同年10月13日,两名被告人经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河、陈某鑫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且自愿出资5000元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近年来,受海洋污染和过度捕捞等因素影响,海洋鱼群数量和种类大幅减少,海洋生态系统平衡正在遭受破坏,希望广大群众自觉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禁渔规定,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若是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受到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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