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8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03版:财经

意外保险新规出炉 明年起实施

近日,拥有庞大客户群的意外保险市场迎来新规。为进一步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推动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10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涵盖了产品精算、条款费率、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全面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对《办法》发布前已经审批或备案的意外险产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

销售机票时不得捆绑销售意外保险

意外保险也称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算得上是出现频率极高的险种,比如购买动车票、飞机票时,订单页面经常会自动出现意外保险的身影,也由此出现了捆绑销售等乱象。

针对这一情况,《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捆绑销售意外险。

为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办法》还明确指出几种行为将被明令禁止。如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根据相关规定开展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除外;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如通过特别约定改变保障范围,或未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授权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等;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对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距保单到期日前间隔60天以上预收下一保单年度保费;向特定团体成员以外的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等。

保费费率按保期区分设定

低保费、高保额的特点让意外保险受到公众的青睐,有网友表示:反正也不贵,买它就是图个心安,也不会多想。因此也出现了赔付率低、佣金畸高等问题。针对公众最易忽略的意外保险费率厘定问题,《办法》也进行了规定,让公众买得更安心。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险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相关要求计算;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险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未满期净保费方法确定,最低现金价值=净保费×(1-保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此外,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保险期限一年及以下的团体意外险不能超过25%,而个人意外险不能超过35%;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团体意外险期交不能超过15%、趸交不能超过8%,而个人意外险期交不能超过35%、趸交不能超过18%。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办法》还单独对航空意外险进行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要求计提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航空意外险应额外按自留毛保费收入的5%计提特别准备金,并逐年滚存。对保险期限为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航空意外险,业务相关报告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按如下方法计算所得数值:保单责任准备金=过去滚动12个月航空意外险自留毛保费×2/365。

■本报记者 闫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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