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规定》已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商品拆封就不能退货成为“过去式”
不影响商品完好就可退货
市民虞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其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的一款无线耳机因佩戴不合适,想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不料却被商家客服以“商品包装已拆封”理由拒绝为虞先生退货。“网购的商品如果不合适或有质量问题,却又因商品拆封而损坏其外包装,进而无法退货,岂不是让消费者吃了哑巴亏?”
市民在线下消费时,可以对心仪的商品进行现场体验,再决定是否进行购买,但网络消费难以做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对于网络消费退货难、索赔难等情况,《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当然,消费者拆封查验的时候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我已经和平台协商商家的违法行为,相信最新出台的新规可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虞先生说。
签收即视为商品合格
《规定》指出“霸王”条款认定无效
现实中,消费者签收网络消费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然而,有些商家利用消费者这一特点,设置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一旦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而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制定此类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
《规定》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包括: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火眼金睛辨商家
明察秋毫辨陷阱
俗话说,“买家不如卖家精”。尽管目前有相应的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但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也应炼就“火眼金睛”,仔细辨别商家设计的消费陷阱。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市民在进行网络消费时,应挑选信誉度高、管理规范、交易规则完善、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的网站购物,或选择交易量大、诚信度高、好评率真实可信的店铺进行网络购物。
此外,市民也需注意查看网站首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及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等;要谨慎使用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私下交易方式支付商品货款,应尽量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或选择货到付款等付款方式;学会科学审慎辨别网店交易量及好评等信息,避免上当受骗。
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市民要注意保存好交易过程中的宣传页面、聊天记录、订单详情页等有关截图凭证,记得向商家索要发票并妥善保管,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证据。发生消费纠纷,及时和商家或平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卖家或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12315进行投诉,或通过互联网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开设的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
☉本报记者 沈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