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立平 通讯员 蔡淑娇 陈艺真)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依然出借、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给他人使用,如果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南靖一男子黄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南靖法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7个月。
2020年4月,黄某开出租车时认识一个微信昵称叫“仔仔”的人,有一天“仔仔”跟黄某联系,称其银行卡不够用,要向黄某借银行卡,然后每个月给黄某700元作为报酬。黄某心想挺好赚的,便一口答应了。随后“仔仔”叫黄某去办理一张新的手机卡,然后绑定银行卡。几天后,黄某当面把银行卡、手机卡等工具给了“仔仔”。几个月后,黄某发现银行卡被冻结,于是向“仔仔”询问,却发现自己的微信不知道什么时候被对方拉黑了,黄某共非法获利700元。
2021年10月1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被南靖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22年4月18日,南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7个月。
警方提醒:切勿因为一时贪念而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重要的个人信息出借或出售他人,以免成为网络洗钱犯罪的帮凶,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U盾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