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曾与一家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内容包括为:公司聘请我为项目经理,我的取酬方式为基本工资+业绩+奖励,我每月应向公司汇报考勤、款项分配、开支、销售、工作计划等。如今,公司不但不想向我支付欠薪,还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以经营亏损、我系“合作经营”人为由要我分担亏损。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沈依依
沈依依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非合伙经营。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顾名思义,而应当根据合同双方所设立的权利义务来进行认定。本案中,你与公司签订的虽然名为《合作经营协议》,即就有“合作经营”的含义,但内容中:聘任你为项目经理,“聘任”表明有雇佣你为其提供劳动之意;取酬方式表明只要你付出了劳动,就可以获得“基本工资”“业绩”等报酬。同时,你接受公司管理,每月必须向公司汇报考勤、款项分配、开支、销售、工作计划等,明显意味着你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你,你受公司的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合同的人格从属性。这些明显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要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应要求吻合。此外合作经营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而本案合同既未约定你出资比例,也未约定共担风险。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合作经营协议》指向你与公司之间实质上属于劳动关系,你已经完成基本举证的情况下,公司予以否定自然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无疑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其中当然包括不但必须向你支付欠薪,还不得让你分担经营亏损。⊙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