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族”是老年人的代名词。基于种种原因,在购买保健品的“银发族”不断增加的同时,保健品市场的骗局上升。那么,“银发族”遭遇此类侵害享有哪些权利呢?
因夸大宣传被误导,有权索要双倍赔偿
【案例】 因看到药店广告称某种补气养血口服液能治愈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四十余种疾病,甚至表示“只要您每年服用该口服液10盒以上,能保证没病没痛,让您生命延长至少20年!”75岁的邹女士购买了15盒。可回家后发现,“功能与主治”一栏显示的功效只是普通的益气养血。
【点评】 邹女士有权要求药店双倍赔偿。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也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药店将普通补气养血口服液这一保健品,吹嘘成能包治百病、延年益寿的灵丹妙药,明显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而邹女士正是基于被欺骗和误导,才产生错误认识,作出错误的抉择,即被欺诈。另一方面,邹女士有权获得双倍赔偿。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没有保健食品批号,有权选择由谁赔偿
【案例】 67岁的姚女士患有糖尿病,听信他人开始服用某保健食品后不到一周,便腹泻不止。直到此时,姚女士才注意到该保健食品既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也没有“QS”质量安全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面对姚女士索赔,经营者却将责任全部推给了生产商。
【点评】 姚女士有权选择由谁赔偿。一方面,生产厂家、销售者的行为违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本案生产商、销售者所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无批准文号及标识,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生产商、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即姚女士有权要求销售者赔偿,而销售者不得拒绝。
添加有毒有害成分,有权索要10倍赔偿
【案例】 患哮喘病多年的陈女士在网上看见一家公司宣称其产品系纯中药制成的保健品,服用后只需5至20分钟立即起效,遂买了三个疗程。可陈女士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常常恶心并吐得厉害。原来,该保健品的主要材料是淀粉和麦芽糊精,添加的根本不是名贵中药,而是给家禽治病的兽药。
【点评】 陈女士有权要求公司作出10倍赔偿。一方面,公司不得添加兽药。《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兽药只能适合动物的生理机能和代谢特点,用于治疗家禽家畜等,而人和动物对药物的反应差异很大,人食用兽药后容易发生中毒事故,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公司在保健食品添加兽药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另一方面,公司难辞其咎。因为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遭遇“钓鱼”推销,有权要求退货退款
【案例】 邓女士在大街上遇见数名自称是某单位工作人员在免费分发小礼品时,领了一份并填写了自家地址。次日,一名自称跟踪服务者来到邓女士家,一番常规检测后,说其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并一再强调其危害。见来者语言始终充满爱心,邓女士遂在其“提示”的药店购买了某保健品。可邓女士随后发现该药价竟比别处贵了3倍,而药店以已告示为由拒绝退货。
【点评】 药店必须退货退款。一方面,药店的行为属不正当销售。药店打着某单位旗号,先用免费礼品作“敲门砖”,后上门“打情感牌”、连恐带吓说危害,再推荐其经销的保健品,使邓女士一步一步地步入高价购买“陷阱”,明显属于“钓鱼”式销售。另一方面,药店“概不退换”的告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正因为药店“钓鱼”式销售行为损害邓女士的合法权益,决定了其虽已告示在先,但对邓女士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其仍必须依据该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退货退款。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