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8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10版:民生与法

离婚了,受伤的你仍可主张这些权利

(资料图片)

一般来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随着离婚而消灭,但不等于绝对一了百了,因为受到伤害的一方还可以主张继续这些权利。

一方隐藏共同财产,

另一方可要求再次分割

【案例】 赵先生与方女士在离婚前共同经营超市,收到法院送来方女士的离婚诉状后,赵先生利用方女士不清楚超市资产的机会,迅速隐藏、转移了二百余万元的货物和资金。直到离婚11个月后,方女士才得知真相。方女士可以要求分割该财产甚至要求多分吗?

【点评】 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也指出:“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本案情形不仅与之吻合,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一方与他人同居生育,

另一方可索赔精神损害

【案例】 虽然已经与前夫郭先生离婚,但孟女士一直不知道夫妻感情破裂的真正原因是什么。直到一年后,孟女士偶遇郭先生与一女子一起带着一名两岁左右的孩子,才如梦初醒:郭先生在离婚前就已经与他人同居生子。

【点评】 孟女士有权要求郭先生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也分别指出:“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拒绝探望子女,

另一方可诉请保护探视权

【案例】 张女士与侯先生离婚时,四岁的女儿被判决由侯先生抚养,张女士承担一半的抚养费用。事后,侯先生却以法院的判决没有规定张女士可以探望儿子为由,一再拒绝张女士探望儿子,更不用说带走。

【点评】 张女士可诉请法院保护探视权。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也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视权,当事人就探视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只要张女士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其探视权便可以得到法律保护。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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