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九条规定“漳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漳州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我认为,这是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继承与弘扬优秀历史文化的一个重大举措,具有重要的意义。漳州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可以为提升漳州古城品质发挥几方面作用:一是研究咨询,研究总结保护工作的经验及其教训,提出对策建议和技术咨询;二是论证审议,协助审查保护规划和风貌导则的编制,比较和抉择重要项目的建设方案;三是指导把关,监督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和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漳州市名城办原主任 杨佳麟:
条例充分考虑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条例》分别从项目建设、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消防安全、户外广告设施、外挂设备等多个方面制定出具体措施,充分考虑了地方特色,可操作性较强。如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对古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做了明确规定,倡导慢行交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古城内的禁止破坏行为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比如不得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这些都为《条例》的具体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闽南师大教授、省非遗专家、省闽南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郑镛:
让古城保得住用得好活起来
《条例》的制定实施,有利于各类文化遗产保得住、用得好、活起来。我认为,下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该继续制定一些细化措施,如在古城内定期演出芗剧(歌仔戏)、布袋木偶、大鼓凉伞、讲古,举办片仔癀、漳州瓷器、木版年画、八宝印泥等专场展销会,引入漳浦翰林糕、杜浔酥糖、白水贡糖、长泰明姜等其他县(区)的非遗项目等,推动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官方与民间相结合,让古城内外联动、融通四海。
●漳州市文管办原主任、文博研究馆员 杨丽华:
保护古城文物 打造古城新亮点
漳州古城内拥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三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两处、县(区)级不可移动文物十几处,还有不少重要涉台文物。这些文物保护单位是漳州古城重要的组成部分、核心价值。《条例》提出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护古城内文物,这就要求各相关部门、原住户、游客都能知法守法,身体力行,一起保护好、利用好这些珍贵的文化资源,帮助这些文物还原它的完整性和原真性,打造出漳州古城新亮点。
●漳州市政协海峡文史资料馆馆长 江焕明:
做好传承保护 彰显文化底蕴
《条例》出台,为进一步挖掘古城元素、展现古城风貌提供了法制保障。各级政府要以此为契机加大文化保护传承力度。如官署和礼制建置等,要最大程度地予以保护,即使仅存遗址残迹,也可以充分发掘其文化内涵。同时,可以发动社会各界,尤其是民间有文化、有知识、有力量、有才艺、有能力的志愿者来参与保护古城,引导组成志愿者团队。
●厦门大学建筑学院教授、中国民居建筑大师 戴志坚:
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实现共建共享
《条例》的出台,可以较好地解决当前漳州古城保护工作面临的管理问题,如对于破坏古城历史建筑风貌的违法行为,有了清晰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行为以后要逐渐规范管理程序,让古城焕发出更多活力,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本报记者 蔡柳楠 通讯员 章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