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
营:建造住宅。
州 方言
处
《晏子春秋·外篇上十一》:“今君营处为游观,既夺人有,又禁其葬,非仁也。”《文选·左思〈魏都赋〉》:“设官分职,营处署居,夹之以府寺,班之以里闾。”张铣注:“营置居处。”
“营处”的“处”,即“居处”,也即“住宅”。本地闽南话,“营处”说作“起处”。
本地俗语:“未富,漫起处。”还没富起来,是不能盖房屋的,因为“起处”,从一家一户来说,是耗资巨大的工程,没有足够的财力,是无法营建的。贸然建造,欠下一屁股的债,以后日子难过啊!可以说,这是经验之谈,还是踏实行事为好。
这里,要说说“屋”。有写作“厝”,久之习非成是。李竹深先生在《厝与茨》中,指出“厝”音、义各有三个,均无“屋”这一义。并指出清末黄敬叔《台海使槎录·赋饷》:“瓦厝,草厝共征银一千二百四两零。”将“屋”作“厝”,而后一直沿用,如海澄的“前厝”“后厝”,厦门的“吕厝”等地名。
在本地话中,依李说,若音同的话,“厝cù”义为“放置,安放;停棺待葬或殡葬”,哪是“屋”呀!谁住这种“厝”呀!简直荒谬透顶!
李先生旁征博引,考证“茨”为“屋”的本字。
我据“营处”,又查“处”有“处所”一义,而“处一义为“居住的地方”即上所说的“居处”,见于《史记·孝文本纪》:“群臣请处王蜀严道、邛都,帝许之。长未到处所,行病死。”和宋苏轼《徐大正闲轩》:“人言我闲客,置此闲处所。”如此,与“住宅”义同。
至于“茨”,从李先生所引资料,除个别单用外,都前与“茅”组成偏正式的合成词“茅茨”。其中所引陆游《书屋》:“稻草高茅茨,绳枢官作门。”则明白说的是用稻草盖的。如此,“茨”是“茅庐”“草屋”,乃至“草棚”,从属于“住宅”,只是房屋中之一。因此不能以个别代一般。
《现代汉语词典》,“茨①用茅草或芦苇盖屋顶。”李先生引文中《庄子·让王》的“环堵之室茨以生草”,《陈书·马枢传》的“乃开竹林间自营茨茅而居焉”,即是这一义,是动词而并非是名词的“屋”。再说“茨”也音乖。
“茨”在本地闽南话中,当动词,义同《现代汉语词典》“茨”的义①。如:“棚儿顶茨稻草,作草棚儿。”不过,不限于用茅草或芦苇盖屋顶。凡“铺上”,本地话都可叫作“茨”,如“热了,我草席收起来,换茨篾席(竹凉席)。”
至于人的住宅,如要音义相兼的话,则本字当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