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梯广告的“野蛮生长”、无序发展,已成为很多小区居民的“心病”。尤其是,电梯广告涉成人、低俗的内容,对未成年人价值观的错误引导,恶俗扰民的表现形式,以及破坏生活环境的张贴,让小区群众苦不堪言。
从法律上讲,电梯含有软色情、低俗广告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七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小区公共空间,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全体业主对小区投放广告的设置、管理有决定权。如果业主不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任何人投放广告,都是有悖现行法律的侵权行为。总而言之,小区投放广告,应由业主说了算。
当然,要想真正规范小区投放广告的行为,有赖于业主增强主动维权意识,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主观能动性。当业主感到自己受到电梯广告的骚扰,或者是遇到虚假广告,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向物业管理方、业主委员会进行反映,也可以向当地的房产管理局、街道办事处等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同时,更需要职能部门严格监管,对触犯法律的,进行严厉惩治,决不手软,从源头上打击小区乱投放广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