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在外养汉子,我揍她理所当然,怎么就成了实施家庭暴力?”一男子接到法院关于禁止施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满脸疑惑。其实,人们针对家庭暴力的误解并非个别。
误解一:一方存在过错,对方给予教训并非家庭暴力
【案例】 因妻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丈夫经常辱骂妻子,甚至稍有不顺就动手打骂。一日,丈夫又持棍殴打妻子,导致妻子全身多处受伤后。妻子无奈,以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诉请离婚。丈夫则坚持认为妻子有过错在先,其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
【点评】 丈夫之举同样构成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其中并没有以受害家庭成员是否存在过错作为除外条件。本案中,丈夫以妻子有过错为由,经常性、持续性对妻子谩骂、殴打,无疑符合家庭暴力的要件。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误解二:同居结束遭遇暴力,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 王女与赵男未婚同居关系分手后,王女提起诉讼要求抚养女儿。赵男为逼迫王女撤诉,不时对王女进行骚扰、跟踪、威胁。王女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其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为由,请求裁定禁止赵男对其实施骚扰、跟踪、威胁。赵男则以王女并非其家庭成员且没有对王某实施殴打为由抗辩。
【点评】 王女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正因为赵男为逼迫前同居女友王女撤回要求抚养女儿的起诉,已对王女进行骚扰、跟踪、威胁,使其已经面临暴力的现实危险,决定了赵男与王女虽非家庭成员关系,但法院同样应当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误解三:制止正进行的家庭暴力,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案例】 因为妻子长时间照顾患病的父母,被冷落的丈夫对妻子日益不满,不时对妻子施以拳脚。一日,醉酒回来的丈夫对妻子拳脚相加后仍不解气,抄起菜刀追砍妻子,跑不动的妻子为避免被砍,顺手捡起路边一根木棒砸向丈夫,造成丈夫头部受伤并被鉴定为重伤。
【点评】 妻子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妻子面对醉酒丈夫持刀追砍,在跑不动的情况下,为避免被砍,顺手捡起路边一根木棒砸向丈夫,无疑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