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9 < 上一版 下一版 > 返回首页
第10版:民生与法

公司开的工资欠条 会不会过期作废?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于3个月前到期,我曾持公司5年来出具的欠条向其索要加班工资,而公司表示欠条已经过期作废,即使申请仲裁也不会受理。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胡萍萍

胡萍萍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并没有“过期作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仲裁时效分为普通时效和特别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也就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鉴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五)加班加点工资。”即本案所涉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正因为你在3个月前才从公司离职,决定了虽然你索要的加班费包含了5年以来的,但你现在申请仲裁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值得一提的是,除申请仲裁外,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也指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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