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推动文物合理利用、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加强文物追索与国际合作等。其中,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着墨甚重。
文物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中华优秀文明资源。新时代新征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文物保护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作出修改完善,以更好担负起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使命。
保护文物的关键,在于保持文物原有的形态和结构。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最核心的原则。文物一改样子,就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文物本体,不再含那些历史信息,自然也就没有了相应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只有保持文物的整体框架,才能真实再现历史情景,人们才能更完整地认识和领会历史的全貌,这是保护文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此次提请审议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坚持把保护放在第一位,进一步砌牢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基座,将实践证明的一些有效制度上升为法律。例如,将体现“先考古、后出让”精神的规定写入修订草案,增加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对确保文物安全的责任。
现行原法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规定较为完善,但针对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责任划分不尽符合实际,给落实带来不少困扰。修订草案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把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文物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使保护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且强化了可操作性。
从根本上看,文物保护的持久性在于让文物“活”起来。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文物有效利用早已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只有让文物“活”得好,才能保护得好。修订草案增加了第14条内容,提出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同时,加强文物保护数字化,推进文物资源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拓宽文物“活化”空间,更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调动文物保护的积极性。
在文物“活化”方面,目前既有开放程度不高、利用手段不多、社会参与不够等情况,也存在过度开发、不当利用现象。修订草案强调文物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针对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等不同类型的文物明确了多种展示其价值的适宜方式。采取建立博物馆、纪念馆、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办法,既能强化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又方便开展宣传教育,有利于更好展示文物价值。
近年来,受到好评的文创产品,就是让文物“活化”的实践成果。让文物融入生活、回归社会、服务人民,才能够活力四射,充分释放文物的教化价值。一方面,以法治护航,加大对有关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强震慑、增敬畏;再一方面,让文物“活”得有滋有味,加大社会融洽度,反过来会调动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多点施策,双向发力,就能够涵养出保护文物的浓厚社会氛围。